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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
2018年1月1日起,
买车、买房时遇到这些情况,
可以申请退货啦!
近日,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结合广西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 细化、创设了一系列新规定。 小到健身、办卡, 大到买房、买车, 关系大家生活的方方面面 都将有严格的条文限制啦! 1全部销售房源须一次性公开
《条例》对商品房消费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
2房屋装修也有保修期
《条例》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311种情形之一可退房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销售的; 三、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 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故意隐瞒商品房已经被抵押、销售或者属于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 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七、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八、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严重不符的; 九、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付,经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十、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书的; 十一、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1家用汽车出现自燃等问题可免费退换
在现实购车交易中也有一些消费者买新车遇到 " 问题车 " 遭遇退换车维权难的事情。
《条例》放宽了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条件,并将消费者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期限分成两类。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之日起 60 天内行驶里程未超 3000 公里,出现安全装置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车辆自燃等情形的均可提出整车退换。
另一种情况,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之日起两年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 50000 公里,出现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车轿、车身的主要零件质量问题的,分别更换两次后还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也可以提出整车退换。
在国家的汽车 " 三包 " 规定中,一些情形下,汽车虽然可进行退换,但商家也可收取一定的 " 折旧费 "。《条例》实施后,在广西购买家用汽车,符合退换情形的,都免费退换,消费者无需支付折旧补偿。
2销售汽车不可强制搭售保险
《条例》明确规定,汽车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据了解,保险与购车贷款是分离的,无论是 4S 店还是银行,都无权强制消费者购买某公司或某保险险种。
3不告知二手车真实情况可能面临 3 倍赔偿
《条例》规定,二手车经营者要承担所销售二手车的质保责任。此外,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告知二手车的情况。
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隐瞒、谎报二手汽车核查、检测结果的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此一来,经营者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例如,若消费者花 10 万元购得一辆二手车,经营者被发现欺诈行为,除了给消费者退车退款外,还要赔偿车款的三倍即 30 万元。
1持营业执照半年后才可开卖预付卡
省吃俭用,办了张健身卡,但还没来得及用完,健身房就人去楼空了。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这次修订,《条例》增加了关于预付卡的内容。
《条例》中特别提出,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这是为了防止商家没开业,‘圈’了消费者的预付款就跑路的情况发生。”陈继辉说,有的商家开业前已经开始销售预付卡,开业两三个月已经达到了圈钱的目的,于是玩起“人间蒸发”,让消费者无处维权。
《条例》实施后,或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现象发生。
2卖预付卡必须签合同
以往,消费者选择了预付卡的消费模式,付款后往往手上的凭据只有一张卡。这样的情形今后也会改变。《条例》要求商家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一定要和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具体约定经营地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功能、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等细节,而不是提供一张预付卡了事。
此外,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